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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沱江流域特色农业资源利用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专家组制度

发表日期: 2019年01月08日 阅读:

“沱江流域特色农业资源利用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专家组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平台专家组是由省内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的处理平台科技事务机构。平台统筹行使科技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条 平台专家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平台成员和服务对象在科研和科技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服务平台发展战略,推进平台改革与发展。

第二章 机 构

第三条 平台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平台宏观科技政策和科技标准,包括发展方向和人才队伍等方面的建设规划、计划及科技资源配置方案、重大科技事务的规划、各类科技标准、科技奖励制度等。重大科技事项的审议结果须提交平台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决策。

(二)对平台科技事务相关的宏观政策与改革事项,包括平台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科技事务的改革方案等提出咨询意见。

(三)平台授权或委托专家组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平台专家组的运行经费纳入平台预算安排。

第三章 专家组成员

第五条 平台专家组成员由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其中平台外专家人数不少于2/3,由平台推荐,报主管部门批准。平台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为7人左右的单数。

第六条 平台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声誉和公认的成果;

(三)关心平台建设和发展,有参与科技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在岗工作,原则上能够完成一届(三年)专家组工作。

第七条 平台专家组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平台专家组每次换届,连任的成员人数应不高于成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平台专家组设组长1名。组长候选人可由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提名,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平台专家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科技事务相关的平台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科技事务向平台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专家组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平台科技事务及专家组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条 平台专家组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科技规范;

(二)遵守专家组制度,坚守科技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专家组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 平台专家组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平台专家组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成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成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成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成员职务的。

(六)无故连续3次不出席专家组例会者,视为自动退出。特殊情况由专家组讨论投票决定。

第十二条 平台专家组成员因故不再担任成员职务的,可根据情况适时增补。平台专家组增补成员可由专家组组长或者1/3以上专家组成员提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并由平台专家组全体会议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三条 平台专家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年间根据平台具体情况,可邀请部分专家组成员举行不定期会议,并且经常向各位成员通报平台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专家组组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专家组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会议。专家组成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平台专家组全体会议一般至少提前7天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成员。临时增加的议题须经与会1/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方能列入正式议题。

第十六条 专家组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成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专家组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遇有紧急事项需要审议或表决时,经平台专家组组长同意,可进行通讯审议或表决。

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成员,可事先以书面形式对议题发表意见,委托专家组组长在会上宣读,但不参加对议题的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专家组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成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九条 专家组在召开会议时,如有必要,可要求当事人或有关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条 专家组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成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成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得缺席专家组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一般应至少提前一天告知专家组组长。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做出的决定根据其性质和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在15天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成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会议应认真及时做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经专家组组长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平台整体的科技水平、成果转化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专家组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和平台保障专家组工作正常开展的各项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专家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专家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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